18电投Y2 :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(第二期)2020年付息公告
债券代码 : 14398 3 债券简称 : 18 电投 Y 2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 券 ( 第 二 期 )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重要内容提示: . 债权登记日: 2020 年 6 月 11 日 . 债券付息日: 2020 年 6 月 12 日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 券 ( 第 二 期 ) (以下简称“本期债券”),将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 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 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 期间 的利 息。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,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: 一、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、债券名称: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( 第 二 期 ) 2 、债券简称: 18 电投 Y 2 3 、债券代码: 14398 3 4 、发行人: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、发行总额: 1 5 亿元 6 、债券期限: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5 年 1 个周期 。 在约定 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 1 个周期末, 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 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(即延长 5 年)或选择在该周期 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。 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 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,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 告。 7 、票面利率: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,单利按年计 息,不计复利。如有递延,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 票面利率累计计息。 首个 周期的 票面 利率为 初始基准 利率加上 初始利差, 后续 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 当期 基准利率加上初始 利差再加 300 个 基点。 如 未来因宏观 经济 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 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,当期基准利率 沿 用 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。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 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 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(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)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 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,待偿期为 与重定价周期同等期限 的国 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(四舍五入计算到 0.01% )。本期债券首个 周期的票面利率为 5 . 5 7 % 。 递延支付利息权: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, 除非 发生强制付息事件,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,发行人可自 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 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,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 的限制;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 息的行为。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,发行人应在付息日 前 5 个工作日披露《递延支付利息公告》。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: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,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 续支付额外税费,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 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,发行人有权对本期 债券进 行赎回。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 正,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,发 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。 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,必须在 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 工作日公告。赎回 方案 一旦公告不可撤 销。 发行人 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孽 息(如有) 向 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。 8 、计息期限及付息日: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 18 年 6 月 12 日至 20 2 3 年 6 月 11 日,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6 月 12 日(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,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)。 二、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 、本年度计息期限: 20 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 20 年 6 月 11 日。 2 、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:本期债券票面利率(计息年利 率)为 5 . 5 7 % ,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,派发利息为 5 5 .7 元(含税)。 3 、债权登记日: 20 20 年 6 月 11 日。截至该日收市后,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。 4 、债券付息日: 20 2 0 年 6 月 12 日。 三、付息办法 (一)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、兑息协议,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进行债券兑付、兑息。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、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,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、兑息服务,后续兑付、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,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。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。 (二)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,通过 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(证券公司或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),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。 四、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(一)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和《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,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。本期债券 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。 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函 [2003]61 2 号)规定,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。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。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,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。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: ( 1 )纳税人: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( 2 )征税对象: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( 3 )征税税率:按利息额的 20% 征收 ( 4 )征税环节: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( 5 )代扣代缴义务人: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( 6 )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: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(二)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 [2018]108 号),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,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。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、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。 五、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 、发行人: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地址: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 3 号楼 联系人: 邢玉泉 联系电话: 010 - 66298780 2 、受托管理人 :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: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益田路 50 2 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- 25 层 联系人: 蒋奇 联系电话: 010 - 5800127 3 、托管人: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: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人: 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: 021 - 38874800 特此公告。 中财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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